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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沧源佤族自治县2025年度政府定价事项听证报告
日期:2025-11-18 16:21
作者:刀红霞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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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增加价格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广集民智民意,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云价综合〔2018〕131号)、《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和《云南省定价听证目录》(云发改价格〔2023〕732号)等有关规定,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发改局于2025年11月6日,在县政府五楼会议室召开沧源佤族自治县2025年度政府定价事项听证会。听证会相关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1号公告发出后有1人报名参会,后采取邀请推荐方式产生各类听证参加人49名。应到会各类听证参加人50人,实际到会相关行业和乡镇消费者代表28人、相关领域专家和行业经营服务方代表8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县直部门各类人员13人,乡镇消费者未出席1人,旁听席有1人参会。听证人数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且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实际出席人数五分之二时举行”的相关规定,会议如期举行。会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赵字明主持,县发展改革局价格管理股刀红霞、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赵茜草、云南凌云(临沧)律师事务所邱月三名同志共同担任本次听证会听证人。同时请县司法局和云南凌云(临沧)律师事务所同志对定价和听证程序给予现场监督和指导。沧源佤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岩旺对听证会议进行报道。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方案的意见、建议

听证参加人在听取经营方陈述、以及听证人《关于县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讨论稿)》和《关于政府指导价景区景点门票价格调整方案(讨论稿)》、《关于沧源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讨论稿)》和《关于沧源县城乡供水一化及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讨论稿)》陈述后。围绕定调价听证方案各抒己见,多角度地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表达了观点和质询,表现出高度积极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政府价格管理事务的参与热情,听证人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质询给予现场解释。经梳理归纳,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如下:

(一)垃圾处理费

1.35名参加人对定调价方案无意见,同意拟定方案。

2.6名参加人建议多渠道宽领域加强宣传调整后的政策宣传和讲解,积极引导城镇居民共同推进提升共建共治美丽县城的社会行动。同时,在开展宣传和公示时,设置信息反馈和投诉渠道,以便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在具体执收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收费类别归属,避免重复收费。强调收费与服务要相匹配,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确保统一收集处理区域垃圾得到合理和及时清运,保障环境整洁。

3.5名参加人建议对大型商超等经营场所,给予适当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城镇和农村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并要求将《方案》中的(五)完善特殊群体优惠措施第2条涉及群体进行减免,或对残疾人按伤残等级进行收取。

  4.4名参加人建议:城镇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含统一集中收集处理垃圾的村、组居民户)收费标准由10元更改为8元/户.月,且农村标准与县城标准应有区别,特别是针对独居或人口少家庭,应相应减降标准或按人口核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区,维持5元/人.月收取,内设食堂单位按8元/人.月收取。交通运输车辆收费按座位收取方式不合理,也不便于后期工作开展,维持原按车型设定收费标准,适当调整为:9座及以下小型客运车辆10元/辆.月、10座及以上19座及以下中型客运车辆15元/辆.月、2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按25元/辆.月收取。

5.3名参加人建议:针对乡镇垃圾收集处理点多面广,服务面积大费用收取对象少,收支差异和运营成本较大,收取标准可高于县城标准。请县直相关部门对糯良乡部分村寨垃圾处理地点无和清运车辆上路问题给予帮助协调解决,在加强垃圾分类利用,多方给予政策指导。

6.2名参加人建议:提前按一定比例测算未来十年垃圾增长量,以及垃圾处理费收取不到位的比例与现行成本比例测算。参考昆明收费模式,以固定收费为基础,通过与居民用水相结合,设定户均定额节约用水量,超定额部分按百分比增加收费浮动,实现多用多付费模式。

(二)政府指导价景区景点门票价格

1.30名参加人对定调价方案无意见,同意拟调整方案。

2.14名参加人建议:翁丁、崖画、天坑、司岗里溶洞景区作为本地公共资源,应当体现国有景区公益属性。对本地户籍、长期住沧非本地户籍人员、接待作陪人员,实行门票减免等优惠措施。并积极推出通票、联票等优惠政策,充分激励本地旅客出行和提振景区人气。

3.8名参加人建议:本次调价35%幅度过高,不宜顶格政策指导幅度调整,在覆盖成本后应控制在20%——30%区间。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完善景区休息区(特别是溶洞出溶口)。

4.6名参加人建议:进一步明确老人、学生、儿童等群体的优惠措施。对本次翁丁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是否包含交通运输服务存有疑问。并建议门票价格应含意外保险。

(三)县城供水价格

1.43名听证参加人对定调价方案无意见,同意拟调整方案。

2.6名听证参加人建议:供水企业要强化水质达标,确保用水安全,同步提升服务水平,特别是老旧小区水压调节等问题。

3.5名听证参加人建议:本次价格调整幅度不超过20%,认为居民用水价格应调整至2.4元/m3为合适,并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中的用水量进行上调,并对部分经营用水大户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另对合表用户因财政系统未按时支付水费所产生的滞纳金问题,应免收滞纳金。

(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价格

1.47名听证参加人对定调价方案无意见,同意拟调整方案。

2.5名听证参加人建议:供水企业要强化水质达标,确保用水安全,同步提升服务水平。同时开展好基层工作宣传和社会舆论安抚,让农村居民理解和接受。进一步完善特殊人群收费优惠减免保障措施。

三、听证参加人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处理意见如下:

(一)垃圾处理费

1.对第2条意见予采纳。《方案》中对此意见已列明执收主体的责任要求,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也是下步正式执行新标准的前期必要工作环节,公众可持继进行监督。

2.对第3条建议予以采纳。《方案》中对此建议已列明,经营场所面积过大的批发、零售和商贸流通服务业、餐饮、娱乐业等场所,已设定阶梯式收费。在同等阶梯标准内实现公平收费,超出所列阶梯面积过大部分,已设定收缴双方可协商的弹性条款,可有效调节行业过高缴费压力,助力行业健康发展。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措施,《方案》已部分明确,将新增按有关规定执行条款。

3.对第4条建议部分不采纳。居民生活垃圾在垃圾处理总量中占比较大,原收费标准为8元/户.月,现调整为10元/户.月标准。即依据测算成本9.07元/户.月,也综合了全市现阶段新调整水平标准,将依据第6条建议,新增减降和上浮条款。

部分采纳:国家机关等行政办公区,综合日常垃圾量和回收利用率,相应调整标准为6元/人.月收取,内设食堂单位按8元/人.月收取。交通运输服务车辆收费条款,分车型修改为:①核定9座及以下小型网约车、出租车、农村客运等载客车辆,按10元/车.月收取。10座及以上19座以下班线车、旅游中巴等载客车辆,按15元/车.月收取。19座及以上旅游专车、班线车(高快、卧铺)等大型载客车辆,按20元/车.月收取。②货物运输或物流企业登记货运车辆,载质量6吨及以下小型货车按10元/车.月。载质量6吨及以上15吨及以下中型货车按15元/车.月收取。载质量15吨以上大型货车按20元/车.月收取。

  4.对第5条意见部分不采纳:公用事业服务项目具有公共属性,收费作为弥补部分成本,政府财政仍是投资和经营管理主导方。乡镇多以农村居民为主,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收费标

准不宜高于县城标准。

部分采纳:乡镇村寨垃圾处理难相关问题,请涉及乡镇与县直有关部门给予积极协调开展,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的前期问题,奠定好后期收费与服务相统一的基础。

  5.对第6条建议部分不采纳。政府定价项目成本监审数据来源,主要以开展定调价前三年成本为基础,后期收缴率预测等情形,属于执收主体收费方式上的机制健全,不纳入成本测算。

部分采纳:结合以上代表建议,为进一步体现“污染付费”公平性,结合阶梯水价的收费机制,完善“城镇常住人口......”条款收费标准:①月用水量在第一级阶梯10m3及以内用户,按8元/户.月执行。②月用水量在第一级阶梯超10m3以上用户,执行10元/户.月。③月用水量超第一级阶梯用户,在10元/户.月标准上,一个阶梯加价2元/户.月。

(二)景区景点门票价格

1.对第2条建议予以采纳。《方案》第五、第六,对管理主体已明确相关影响和提出措施,做了相关要求,下步企业应积极探索可操作能落地的具体措施,回应本地旅游流量积极参与县域旅游发展,共同提振旅游市场消费。

2.对第3条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云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最高指导比例35%的相关规定,结合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统一按原票价30%内上调,保留整数。

3.对第4条建议部分予以采纳:对军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学生、以及其它特定群体的优惠减免措施,均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公示牌,均清晰列明半票和免票对象范围,实行明码标价公示。下步管理主体应进一步完善线上享受优惠减免群体线上宣传公示,确保红利惠及该群体。

部分不采纳:根据《云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出售门票时不得强制代收保险。保险费属于第三方服务项目,若景区运营环境需要,可由第三方开展服务,游客根据需要自行购买。

(三)县城供水价格

1.对第2条建议予以采纳:《方案》第六对水质、水压等问题已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2.对第3条建议不予采纳:本次价格调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成本+上调10%+水资源税)、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现行价+10%+水资源税)进行调整,幅度均未达听证参加人所述不超过20%。居民用水价格未计入水资源税调整标准为2.4元/m3。居民生活用水阶梯用水量的确定,主要依据供水企业前三年用水类别平均供水量,结合“第一级水量基数要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并覆盖本区域内8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级水量基数能够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并覆盖本区域内95%居民户月均用水量;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的相关规定设定。按城镇供水价格5年监管周期,如用水量发生变化,会做相应调整。非特定群体优惠政策和逾期未支付水费的滞纳金等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其收取情形相关条款已列明。

(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价格

对第2条建议予以采纳:《方案》第六对水质等问题已明确相关主体责任,落实好农村供水相关规定。同步完善好特定群体优惠政策。


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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