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2026〕3号
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7577264510L
详细地址:云南省沧源县勐省镇勐省村白塔山
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5年10月第一轮空气质量线索核查工作安排,2025年10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0月31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立案号LC-530900-2025-16)。
经调查,发现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实施了“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1.2025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正常开展生产,你公司的窑尾烟气分析仪伴热管温度显示为30℃,未达到《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7.2.7“当使用伴热管线时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设置加热温度≥120℃,且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10℃以上,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的要求;
2.2025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云南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3次使用浓度为110ppm的二氧化硫标气对窑尾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全流程通标,300s后在烟气分析仪显示数据分别为:第1次为0ppm(误差值为100%);第2次为0ppm(误差值为100%);第3次为1.8ppm(误差值为98.3%)。2025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你公司委托第三方(云南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对窑尾自动监控系统进行通标气检测。使用50ppm浓度的二氧化硫标气进行全流程通标检测,300s后显示二氧化硫浓度为0.4ppm(误差值为99.2%);使用110ppm浓度的二氧化硫标气进行全流程通标检测,300s后显示二氧化硫浓度为0.1ppm(误差值为99.9%);使用170ppm浓度的二氧化硫标气进行全流程通标检测,300s后显示二氧化硫浓度为0ppm(误差值为100%)。2025年10月21日、11月27日进行的6次二氧化硫全流程通标检测,检测结果误差值均超过±5%。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6.2.1.1 示值误差a)当系统检测“SO2满量程值≥100μmol/mol;NOX满量程值≥200μmol/mol时,示值误差不超过±5%标准气体标称值;当系统检测SO2满量程值<100μmol/mol;NOX满量程值<200μmol/mol时,示值误差不超过±2.5%满量程”6.2.1.2系统响应时间“气态污染物CEMS(含O2)系统响应时间:≤200s”的要求,及该公司提供的量程设定证明,其窑尾自动监控系统监测因子二氧化硫量程为200ppm(换算为质量浓度约为571.4㎎/m³),你公司窑尾自动监控系统二氧化硫示值误差应不超过±5%,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二氧化硫全流程通标检测示值误差均已超过±5%。
综上所述,你公司窑尾烟气分析仪伴热管温度显示为30℃,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的要求;6次二氧化硫全流程通标检测结果示值误差均超过±5%,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的要求。上述行为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8页;
2.2025年10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蒋惜军)1份共3页;
3.2025年10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线检测系统运维人员(黄赵继)1份共4页;
4.2025年10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现场照片》1份共9页;
5.2025年10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工作人员(李仟仟)1份共5页;
以上证据证明2025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窑尾烟气分析仪伴热管温度显示为30℃,及委托的第三方(云南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黄赵继对窑尾自动监控系统进行通标气检测,3次二氧化硫全流程通标检测结果示值误差均超过±5%的事实。
6.2025年11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
7.2025年11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黄赵继)1份共4页;
8.2025年11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蒋惜军)1份共4页;
9.2025年11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7页;
以上证据证明2025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你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云南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黄赵继对窑尾自动监控系统进行通标气检测,3次二氧化硫全流程通标检测结果示值误差均超过±5%的事实。
10.2025年12月18日,你公司提供窑尾监测系统量程设定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该公司窑尾监测系统二氧化硫量程设定为0-200ppm;
11.《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7.2“安装施工要求”部分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对伴热管温度的要求;
1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6.2.1.1“示值误差”,6.2.1.2“系统响应时间”部分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对二氧化硫检测示值误差的要求;
13.2025年10月21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蒋惜军、李仟仟)2份共2页,证明蒋惜军、李仟仟2人均有权代表你公司接受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检查、调查、询问;
14.2025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工作人员李仟仟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15.2025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蒋惜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16.2025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蒋惜军)1份共8页;
17.2025年11月27日,你公司提供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李仟仟)1份共7页;
18.2025年11月27日,你公司提供云南省城镇职工失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职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李仟仟);
19.2025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以上证据证明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主体及授权委托人人员身份信息。
20.2025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维合同书》复印件1份共8页;
21.2025年11月28日,云南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在线检测系统运维人员黄赵继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以上证据证明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系及人员身份信息。
22.2025年10月21日,云南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黄赵继)1份共1页;
以上证据证明黄赵继有权代表云南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检查、调查、询问。
23.2025年12月18日,你公司提供委托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云南金江实业有限公司勐省水泥厂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1份共1页;
24.2025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金江实业有限公司勐省水泥厂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0〕286号)复印件1份共4页;
25.2025年12月18日,你公司提供委托云南省建筑材料科研设计院编制的《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共2页;
26.2025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复函》(云环函〔2015〕453号)复印件1份共2页;
27.2025年12月18日,你公司提供《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云环监字(技)〔2016〕-019号)部分复印件1份共1页;
28.2025年12月18日,你公司提供临沧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的意见》(临环发〔2015〕9号)复印件1份共2页;
29.2025年12月18日,你公司提供《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1#窑头、1#窑尾更换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共12页;
以上证据证明该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30.2025年12月15日,你公司提供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1份共6页;
以上证据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办理情况、自动监控因子及许可浓度限值。
31.2025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共8页;
32.2025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2024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1份共4页;
以上证据证明该公司从业人员数量、营业额收入情况。
33.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1份,共4页;
以上证据证明该公司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
34.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6份共6页;
以上证据证明6名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5〕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6年1月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免于处罚,具体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我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2.及时组织并完成整改和技术改造。3.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2026年1月23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进行复核,并形成如下复核意见:1.对第1点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不予采纳免责主张,采纳客观情节考量)。理由如下: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法定禁止的违法行为,即应承担法律责任,不以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本案中,你公司窑尾烟气分析仪伴热管温度不达标、二氧化硫全流程通标检测结果示值误差超标,客观上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违法行为已成立。②你公司所述“设备老旧、停产导致未发现问题”属于客观情况,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排污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负有法定主体责任,即使委托第三方运维,也不免除其主体责任;停产期间仍需履行设备维护义务,确保设备随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客观情况不构成免责事由。③我局在裁量时已考量该客观情节,结合你公司后续整改、配合调查等情况,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确定各项裁量因子的分值后进行裁量计算,依法作出最低限附近的罚款决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2.对第2点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采纳整改情节,不予采纳免于处罚请求)。理由如下:①你公司在检查后及时开展整改(更换伴热管、加装磷酸滴定装置等),并于2025年12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已在裁量时充分考量: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将“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3个裁量因子确定为最低限限值(-2),与当事人的整改行为相匹配。②“及时整改”非免责事由,你公司以整改为由请求免于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免于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3.对第3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不予采纳免责主张)。理由如下:①我局认可你公司在按时缴纳税费、解决就业(含弱势群体就业)等方面作出的社会责任贡献,对你公司积极承担社会义务的行为予以肯定。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是企业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与社会责任分属不同法律范畴,社会责任贡献不能替代或免除法定环保责任,你公司以此请求免于处罚,于法无据。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5〕18号)、2026年1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2026年1月6日《陈述申辩书》、2026年1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四条〔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违法事实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运维等不符合技术规范,对应裁量等级为3;2.监测数据误差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2倍以上的,对应裁量等级为5;3.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5〕18号)中该项裁量等级为1,经查询,你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自动监测有效传输率为99.16%,季度数据传输率在90%以上,故此裁量项更正为不纳入裁量;4.废气类别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对应裁量等级为3。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对应各项修正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程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1。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裁量等级: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对应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杨富林
电 话:0883-7121132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121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
邮政编码:6774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