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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6-03-02 10:47
作者:赵金鹏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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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不罚〔2026〕2号

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林川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7MA6L1LTUXE 

详细地址: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白塔社区芒蚌组

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以下简称“你砖厂”)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以下简述为“你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涉嫌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0月31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立案号:LC-530900-2025-15)。

经调查,发现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实施了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你砖厂脱硫喷淋回水从烟气通道裂缝渗出进入雨水沟,最终汇入勐董河,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你砖厂脱硫工艺采用双碱脱硫法,即:在脱硫喷淋水循环池上水中添加氢氧化钠,氢氧化钠溶于水形成强碱性吸收液,与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快速反应,生成水溶性的亚硫酸钠或亚硫酸氢钠,实现对废气中的二氧化硫高效吸收。在含二氧化硫废气的脱硫治理过程中,脱硫的喷淋水循环池上水需保持强碱性。你砖厂添加氢氧化钠采用人工投放,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使用pH值试纸现场测试,脱硫的喷淋水循环池上水pH值在13左右。

根据《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表七、环境影响分析: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3.水环境影响分析:项目运营期的用水主要包括生产用水和办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主要包括项目搅拌用水、喷淋用水和洒水降尘,该部分水全部被原料吸收作为做砖原料,不产生废水,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根据《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双碱湿法脱硫工艺流程图”,你砖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中配套了水污染防治设施(循环沉淀池、离心泵、排水灰沟等),其目的是确保脱硫喷淋回水循环使用,不产生、不外排脱硫喷淋生产废水。

2025年10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你砖厂炉窑废气由引风机通过三米长的平直砖砌烟气通道进入脱硫塔,通道内设有喷淋设施连接循环水池对废气进行脱硫喷淋处理,检查发现该平直砖砌通道的墙壁破裂,脱硫的碱性喷淋回水从裂缝处外渗,从通道底部渗出进入雨水沟,雨水沟中明显可见渗出黑褐色水的点共有五处。该雨水沟渠中有上游流下来的水,水体清澈无色。雨水沟沿厂区外围流过后与公路截洪沟相连(雨水渠长约70米),经公路截洪沟流入小河(约80米),小河最后汇入勐董河(约200米)。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雨水沟水样进行现场采样监测,进入厂区前水样pH值为7.279,渗出点处水样pH值为12.892,排出厂区的水样pH值为12.620。

2025年11月2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开展现场调查,现场负责人表示:裂缝是因为雨季导致地基沉降拉裂烟气通道产生的,因为连续降雨没有及时发现并修缮;2025年10月20日,发现问题后把窑里的半成品红砖烧完后立即停产,原有的砖砌烟气通道全部拆除改为玻璃钢圆管一体通道,2025年11月10日安装完成。现场检查时你砖厂原在引风机后约3米砖砌的烟气通道已整改为玻璃钢圆管一体通道,引风机下方雨水沟中原渗出点已无黑褐色水渗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2025年10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管理员(林川闽)1份共3页;

3.2025年11月2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4.2025年11月2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管理员(林川闽)1份共3页;

5.2025年11月2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合伙人(罗学琳)1份共5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砖厂“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6.2025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佐证照片十张共10页,2025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佐证照片十二张共12页,其证明你砖厂雨水沟中渗出的水为烟气通道墙壁破裂渗出的脱硫喷淋水;

7.经营者林川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8.罗学琳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管理人员身份信息;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砖厂为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基本信息;

10.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你砖厂渗出点渗出的水为脱硫喷淋水,排放水污染物

1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2024〕23号),证明你砖厂两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

12.临沧市水功能区划(2015修订版)临沧水功能区划澜沧江流域一级水功能区划表规定,证明勐董河为类水体;

13.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分区管控报告,证明你砖厂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

14.《环评行政许可决定书》(沧环准许〔2018〕8号)及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证明你砖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中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得外排生产废水;

15.采样人员采样证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采样人员采样资质和检测机构检测资质;

16.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6页,证明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你砖厂上述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砖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砖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6〕1号)和2026年1月1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2026年1月14日,你砖厂提交《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自愿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6年1月15日,我局启动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2026年1月19日,你砖厂提交《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2026年1月21日,我局与你砖厂一次磋商成功并签署了赔偿协议。按照赔偿协议,你砖厂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2026114)、《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2026119)和《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6121日为证。

2026年1月2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形成法制审核意见:由于该案认定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主观故意证据不充分,退回调查机构补充完善。

以上事实,有2026年1月2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表》为证。

2026年1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形成法制审核意见:同意对该砖厂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6年1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表》为证。

2026年2月25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对沧源县芒蚌融强页岩砖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6年2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2025年10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平直砖砌通道的墙壁破裂,脱硫的碱性喷淋回水从裂缝处外渗,从通道底部渗出进入雨水沟,雨水沟中明显可见渗出黑褐色水的点共有五处;你砖厂发现问题后把窑里的半成品红砖烧完后立即停产,原有的砖砌烟气通道全部拆除改为玻璃钢圆管一体通道,于2025年11月10日安装完成;2025年11月26日,现场核实你砖厂原在引风机后约3米砖砌的烟气通道已整改为玻璃钢圆管一体通道,引风机下方雨水沟中原渗出点已无黑褐色水渗出,未发现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2026年1月14日,你砖厂提交《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自愿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6年1月21日,我局与你砖厂一次磋商成功并签署了赔偿协议。按照赔偿协议,你砖厂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你砖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我局与你砖厂一次磋商成功并签署赔偿协议,你砖厂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八)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且一次磋商成功并签署赔偿协议,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态度积极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砖厂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砖厂进行教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果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良

电话:0883-7121132

地址: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门佤路 121 号)

邮政编码:6774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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