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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畜牧兽医职能职责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6-04-02 17:40
作者:张明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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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筑牢边境生物安全屏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食品安全及生物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我县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立足沧源佤族自治县边境线长、跨境动物传播疫病风险突出、基层力量薄弱的实际,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当前畜牧兽医工作存在的短板问题,现对县、乡、村三级畜牧兽医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当前畜牧兽医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我县地处中缅边境,国境线长147.083公里,动物疫病跨境传入风险高,境外疫情监测与联防联控压力大。当前畜牧兽医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养殖模式以散养为主,边境村寨监管半径大,管理服务精准难度大;二是强制免疫密度与质量有待提升,部分边境村寨免疫密度、免疫抗体偏低,疫病溯源困难;三是县、乡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短缺,村级防疫员老龄化、待遇偏低、队伍不稳定、业务水平有待提升;四是宣传与监管存在短板,部分养殖户主动申报检疫积极性不高,违法经营、运输畜禽行为依然存在;五是偶蹄动物及产品非法入境风险较高,联防联控机制需进一步强化。类似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我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全县上下务必高度重视,协同攻坚。

二、准确把握畜牧兽医工作的职责与目标

紧紧围绕构建“内防外堵、以检促防、以检促管、信息联动、全程追溯”的闭环管理体系,核心目标:一是强化免疫,筑牢边境动物疫病防控屏障,通过严格产地检疫倒逼防疫措施落实;二是提升养殖、调运、屠宰、销售全链条监管效能,重点强化跨境调运监管;三是有效防控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四是深化边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提升边境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三、全面落实下一阶段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责任和边境防控责任。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工作及动物防疫领导职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绩效考核体系,尤其是边境乡、镇要落实边境疫情巡查、筑牢免疫屏障,保障工作条件,强化督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见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联防联控与协同配合。建立县、乡、村三级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机制,农业农村局牵头监管,乡、民族乡、镇政府属地负责,村级组织协助落实,同时加强与公安、海关、边境管理大队、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协作,完善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通边境疫情动态,严防境外疫情传入。针对违法调运行为,建立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边境管理大队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打击违法调运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调运环节网格化监管,形成监管闭环。

(三)聚焦关键环节,狠抓边境区域措施落地。紧紧围绕强制免疫、产地检疫、调运监管、边境巡查等关键环节,强化边境村寨免疫薄弱区集中补免,严格落实畜禽调运备案和落地监管制度。以勐董镇、芒卡镇、班老乡、班洪乡、糯良乡和单甲乡等边境乡(镇)为重点,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边境共治氛围。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升边民、养殖户和贩运主体的守法意识,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走私及调运行为,营造群防群控、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1.沧源佤族自治县畜牧兽医职能职责

          2.县乡村畜牧兽医人员花名册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沧源佤族自治县畜牧兽医职能职责

为全面强化县、乡(镇)、村三级畜牧兽医工作职能职责,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沧源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拟订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及边境动物疫病防控专项方案;制定畜禽品种改良、饲草饲料推广等技术方案。

(二)指导各乡(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重点加强边境乡(镇)强制免疫和应急处置技术指导。

(三)负责动物疫病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及疫情报告,承担上级监测样品采集送检任务,强化边境地区跨境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分析。

(四)负责全县重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和疫苗采购、调供服务,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技术培训及科普宣传,提升边境村寨防控能力。

(五)负责畜禽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畜禽品种改良、饲养管理技术推广,促进边境地区特色畜牧业发展。

(六)负责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牧草及饲料作物资源保护与开发,指导饲草饲料生产利用。

(七)负责引进优良饲草饲料进行试验示范推广,指导全县种草养畜及青贮氨化等饲料加工技术培训宣传。

(八)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包括检疫技术指导、宣传培训、动物卫生监督站点规范化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监管及屠宰制度建设,维护动物检疫监管系统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信息数据。

(九)负责官方兽医的资格初审推荐、任命、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乡(镇)官方兽医及协检员队伍建设。

(十)负责畜禽运输主体和运输车辆备案,落实车辆运载前和卸载后消毒等调运监管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调运行为。

(十一)负责规模养殖场监管,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养殖场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监管,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执业备案管理,规范从业行为。

(十三)牵头建立边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缅甸边境地区开展防控交流、信息共享,指导边境乡(镇)设立动物疫情监测站(点),开展边境通道巡查和风险排查。

(十四)制定全县肉牛管控政策,并组织、督促、指导乡(镇)认真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流通监管等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本辖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合理调配人员,确保有专业人员专职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保障工作条件。加强畜禽管控,做好养殖场(户)畜禽存、出栏等统计工作。加强宣传工作,教育养殖场(户)不得收购来源不清、未经检疫的畜禽,严禁从境外走私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组织开展好畜禽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等工作。

三、乡(镇)产业发展和技术服务中心职责

(一)具体承担本乡镇畜牧兽医业务工作,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与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二)具体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疫情排查、技术指导、消毒灭源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乡镇畜牧兽医工作台账。包括免疫、疫情排查、养殖监管、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管理等台账,督促从业者落实安全生产、防疫主体责任。

(四)负责开展辖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规范产地检疫申报受理及检疫工作,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四、村民委员会(社区)职责

(一)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做实动物存栏统计、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申报、疫情排查工作和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走私线索排查等工作。

(二)选优配齐村级动物防疫员,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协助开展边境动物疫情排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农业农村部门,筑牢群防群控防线。

五、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

(一)做好宣传工作。做好本村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宣传工作,增强养殖户的法律意识和动物疫病防控意识。

(二)做好免疫工作。按照乡(镇)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做好本村动物强制免疫,做好本村免疫档案的建立和督促养殖大户建立养殖档案。

(三)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熟知本村动物饲养情况,做好本村动物存栏、出栏、补栏等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四)做好疫情排查。负责本辖区的疫情排查,掌握疫情动态,及时上报疫情排查情况,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工作。

(五)协助开展产地检疫。协助官方兽医做好本村出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具体负责排查本辖区是否有疫情、养殖场(户)出栏动物是否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养殖档案相关记录是否真实有效、临床检查是否正常等工作。

(六)负责对本村养殖户之间交易肉牛的来源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七)在县、乡(镇)指导下,协助开展常见动物疫病的一般性防治服务,参与血清采样检测、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扑灭等工作。

六、养殖场(户)责任

(一)依法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按照要求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不收购来源不清和未经检疫的畜禽,严禁从境外走私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养殖投入品使用,依法合理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健全养殖生产记录,全面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三)出售、运输畜禽前,主动向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运输;不销售、运输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病死畜禽。

七、屠宰企业责任

(一)切实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动物进场查验、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场记录等制度。严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或病、死动物入场,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的产品出场。

(二)服从主管部门及驻场官方兽医的管理,配合实施屠宰检疫、疫病监测、环境和运输车辆的消毒评估检测、疫情处置等工作。

八、贩运户责任

(一)依法办理畜禽贩运相关备案手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

(二)不收购、转运、销售病死畜禽,不乱抛弃病死畜禽;不收购、运输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不得从疫区和境外购买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三)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四)建立动物购销台账,详细记录所经营运输每批动物的种类、时间、数量、产地、销售地点等情况。受委托申报检疫时,应提供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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