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水务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5-06 18:10
作者:甘祖格
信息来源:县水务局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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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水利工程安全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3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参建单位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4

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5

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参建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6

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在建涉水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7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8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取用水单位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9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检查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水利基建项目法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10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检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11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法规:《农田水利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12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13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河道采砂企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14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参建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规范性文件:《临沧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15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16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17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18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非防洪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

部门规章:《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19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参建单位

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20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21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取用水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883-7125798)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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