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检查 主体 | 检查 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 比例/ 数量 | 检查 频次/ 频次 上限 | 检查 方式 | 检查 时间 | 合并或者 联合建议 | 备注 |
1 |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100% | 12 | 现场检查 | 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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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许可证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条: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 | 100% | 12 | 现场检查 | 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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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发包与承揽业务方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八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建设单位 | 100% | 12 | 现场检查 | 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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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发包与承揽业务方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八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 100% | 12 | 现场检查 | 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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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资质(资格)方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 | 100% | 12 | 现场检查 | 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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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全生产方面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建设单位 | 100% | 12 | 现场检查 | 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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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全生产方面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勘察单位 | 100% | 12 | 现场检查 | 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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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全生产方面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计单位 | 100% | 12 | 现场检查 | 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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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全生产方面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施工单位 | 100% | 12 | 现场检查 | 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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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全生产方面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监理单位 | 100% | 12 | 现场检查 | 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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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及其超额调整概算审查核准 | 行政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必须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 建设单位 | 100% | 12 | 现场检查 | 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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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核准 | 行政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在立项批准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备案。 | 建设单位 | 100% | 12 | 现场检查 | 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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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年度内未纳入“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的涉企行 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纳入“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制定、报备工作按照《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和“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行。
2.“检查主体”指计划实施行政检查的具体行政执法主体。
3.“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可以在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 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4.“检查数量/比例”指计划检查的具体户数或者检查数量占行政执法部 门同类监管对象的比例。
5.“检查频次/频次上限”一栏中应当明确年内检查次数,不能确定具体 次数需要明确次数上限。
6.“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7.“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建议”一栏中填写与内部其他检查事项合并检查情 况、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事项联合检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