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2026〕5号
沧源县旺岩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新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7MADEL6QW1A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岩帅镇团结村委会团结工委205
沧源县旺岩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2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沧源县旺岩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沧源佤族自治县岩帅镇有机肥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4年3月11日开工建设,并于2024年11月完成建设,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二十三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45肥料制造262”的规定,你公司沧源佤族自治县岩帅镇有机肥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2025年12月25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立案号:LC-530900-2025-22)。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依法报批沧源佤族自治县岩帅镇有机肥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4年3月11日开工建设,并于2024年11月完成建设。现已建成1500平方米的彩钢瓦厂库房,建成配套办公用房(约160平方米)、供水、供电、加工设备等附属工程。已安装完成的生产设备有:粉碎机(1台)、配料机(1台)、搅拌机(1台)、皮带输送机(1台)、喂料机(1台)、筛分机(1台)、电子地磅秤(1台)、翻抛机(1台)、电子定量包装秤(1台)、轮式装载机(1台)。项目建成后,你公司于2025年3月份因调试生产设备和检验产品质量使用过生产设备1次,调试生产时间为2天,未正式开展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2025年12月2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沈新林)1份共4页;
3.2025年12月2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刘绍华)1份共3页;
4.2025年12月2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6页;
5.2026年3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
6.2026年3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办公室主任(赵丽萍)1份共3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沧源佤族自治县岩帅镇有机肥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并完成建设的事实。
7.2025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沈新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2025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供厂长刘绍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厂长身份信息。
9.2025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10.2025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供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有机肥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
11.沧源县旺岩肥料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智能分析报告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有机肥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生态空间一般管控单元。
12.2025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供沧源县旺岩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君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1份共7页,证明你公司委托云南君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沧源佤族自治县岩帅镇有机肥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3.2026年3月5日,你公司提供《沧源佤族自治县岩帅镇有机肥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初稿)》部分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沧源佤族自治县岩帅镇有机肥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初稿已编制完成。
14.2026年3月5日,你公司提供《沧源县旺岩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
15.2026年3月5日,你公司提供办公室主任赵丽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办公室主任赵丽萍身份信息。
16.2026年3月5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赵丽萍)1份共1页,证明赵丽萍有权代表沧源县旺岩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检查、调查、询问。
17.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6〕6号)、2026年3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因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部分证据调取困难,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2026年3月24日,特申请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沧源县旺岩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案行政处理决定延期申请》为证。
2026年4月10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对沧源县旺岩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026年4月10日)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四条〔“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裁量基准、裁量方式和裁量处罚金额计算,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对应裁量等级为3;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对应裁量等级为1;3.建设进行是调试阶段,你公司已完成厂房、配套办公用房等工程,并安装生产设备,且你公司于2025年3月份因调试生产设备和检验产品质量使用过生产设备1次,调试生产时间为2天,对应裁量等级为4;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6个月以上1年以下,你公司有机肥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于2024年3月11日开工建设,并于2024年11月完成建设,对应裁量等级为3。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对应各项修正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对应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程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你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2人,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你公司为微型企业,对应裁量等级为-2。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及裁量等级:根据沧源县旺岩肥料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智能分析报告,你公司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属一般管控单元,对应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富林
电 话:0883-7121132
地 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121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
邮政编码:6774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