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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沧政规〔2025〕3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

管理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县级、乡(镇)级、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和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或者遗体深埋等不留坟头生态安葬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遗体火化和管理

 

第四条 积极推行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的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公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六条 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遗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遗体火化后,县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

第七条 未建有骨灰堂的,骨灰可以临时存放在县殡仪馆骨灰寄存室寄存,寄存时间不得超过90天。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县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骨灰堂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骨灰存放事宜。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八条 骨灰入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从地面起算墓碑限高8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骨灰或者遗体在农村公益公墓安葬的,由各公墓点管理人员做好入葬人员统计台账,统一由各乡(镇)汇总后,每月底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备案。

全县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公墓,除岩帅镇团结片区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和勐省农场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外,其余均为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只能进行节地生态安葬。

节地生态安葬为对逝者进行骨灰树葬、草坪葬、花葬、撒葬,遗体深埋等安葬方式,对安葬地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

第九条 公民死亡后所安葬公墓,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进行安葬,但需征得所在县、乡(镇)、村(社区)级公墓辖区管理地同意,并按程序办理安葬手续进行统计备案,严禁乱葬乱埋。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实行墓(穴)地实名登记,应当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做好台账登记,墓穴统一编号,安葬时严格按顺序号入葬,并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

夫妻双方,有一方先亡故,健在方可选择单墓穴内合葬,也可预留相连下一个墓穴安葬,待安葬后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乡(镇)级、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的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县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的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设施价格及其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范围仅限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安葬(放)设施及其维护管理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负责监管,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公墓建设自筹资金的筹措和安葬(放)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管养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在县级、乡(镇)级、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安葬的公民,安葬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骨灰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未到期迁坟的,须向本公墓管理单位报备后方可迁出,已收取的管理费不予以退回。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镇)级、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在业务办理窗口和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收费规定等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好台账,完善财务管理,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

县民政局负责县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在业务办理窗口和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收费规定等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由县民政局牵头,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族宗教局等部门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于2025年5月22日起施行。

 

沧源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