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本监审依据
(一)《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
(二)《云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云价成本〔2016〕165号)
(三)《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第45号令)
二、成本监审程序
根据《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现行水价的请示》(沧城供水发〔2025〕5号)来文,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和价格管理权限,对来文请求事项给予监审立项。依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第45号令),于2025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28日,对县城乡供水公司2022至2024年企业供水业务运行成本、费用等情况开展了实地审核。
三、成本监审基本情况
(一)企业及供水情况: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0日,隶属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公司共有职工25人,水厂供水规模为1万m3/d,供水范围涵盖县城大部分规划区。包括21个小区、44个生活区、14个酒店、9个宾馆、2个物流中心、33个行政事业单位、4所医疗机构、6所学校和7个国企单位,共10462户,供水人数达28000人。
(二)成本审核情况: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遵照定价成本的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结合监审项目实际,对供水主体前三年运营收入及成本、费用的构成情况进行核增和核减,确定审核数据。
1.固定资产折旧:申报数555.17万元,核减282.12万元,核定数273.05万元。扣减通过财政整合各类渠道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2021年46号令相关规定,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年限平均法计入监审期间最后一年(2024年)折旧额。
2.原水费:申报数(三年平均)32.27万元,核减32.27万元,核定数0元。实际未发生原水费,费用属于原水资源费。根据2021年第45号令,水资源费改税,不再列入成本核算。
3.修理费(三年平均):申报数34.53万元,核增2.12万元,核定数36.65万元。由管理费用中转检修费6.37万元(8月0027号和9月0026、0028号)核增计入。
4.职工薪酬:申报数141.75万元,核减17.72万元,核定数124.03万元。根据2021年45号令中职工人数定员标准上限应为19人,2024年企业实际在岗人数25人。算术平均核定职工人数为22人,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在岗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水平计入。
5.管理类费用(三年平均):申报数57.92万元,核减36.24万元,核定数21.68万元。核减重复计入的固定资产折旧、水电费、修理费等。
6.其他费用(三年平均):申报数264.60万元,核减(银行借款利息)264.14万元,核定数0.46万元(各类手续费)。根据2021年45号令,财务费用不列入成本核算。
7.其他收入(三年平均):申报数0元,核增56.04万元。核增代征垃圾处理费应收手续费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管材销售收入及安装费、其他及营业外收入等。
(八)其他核定指标
1.有效资产6970.09万元,根据企业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可计提折旧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期末数和营运资本核定。
2.营运资本33.71万元,按照不高于成本监审期间运行维护费年平均值的六分之一核定。
3.资产负债率96.52%,按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2022—2024)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4.管网漏损率:核定数10%。根据2021年45号令相关规定和《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按一级评定标准10%确定。
5.自用水率:核定数7.03%,根据企业实际用水量据实核定。
6.供水量:根据2021年45号令相关规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确定为191.0169万立方米,取水量按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基数核定。
四、成本初审结论
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至2024年运营供水定价总成本为420.26万元,平均供水成本2.20元/立方米。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次所纳入监审年度,属于被监审单位前三年正常运营完整会计年度。由于固定资产价值认定未能明确,本次成本监审不能完全反映运行成本。
(二)本报告是根据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做出,其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三)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