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投公司:
你公司关于《关于请求调整用水价格的请示》(沧水投发〔2025〕11号)文件已收悉,依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公开听证、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形成《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沧源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及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报经第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调整原则和收费标准
根据云发改价格〔2025〕353号规定:城镇供水企业将供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按照云发改价格规〔2024〕1号实施细则核定供水价格。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附表1),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以平均供水价格和用水结构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一)建立并推进落实农村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附表2、3、4)。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水价设置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2.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设置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
3.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居民,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供水价格按照第一级阶梯价格执行。
(二)统筹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和社会承受能力、兼顾城乡差异等因素。按照居民生活用水覆盖成本+保本微利(幅度7%)+水资源税,其他用水参考略低于现行县城标准和区域用水需求分类核定。
1.居民生活用水:现行标准1.5元/m3,调整标准2.4元/m3;
2.非居民用水:制定标准3元/m3;
3.特种用水:制定标准4.5元/m3;
4.二次加压供水区域,制供水价格标准上浮50%。
二、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调整原则和收费标准
(一)根据云发改价格〔2025〕353号相关规定: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附表1)。统筹农村供水水价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考虑地区差异用水水情和用水特点、农村居民接受程度。综合工程建设投资大,年度供水总量小用户散的实际,参考政府定价类(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成本情况,确定县域统一的分类别供水指导价格。
(二)水价标准坚持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10%),其他用水合理盈利(15%)的原则,确定指导价格浮动比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运行特点协商确定具体执行水价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指导价标准2.3元/m3(不含水资源税),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0%;
2.非居民用水:指导价标准3元/m3,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5%;
3.特种用水:制定标准4.5元/m3,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5%。
4.二次加压的供水区域,根据确定制供水价格上浮50%。
(三)探索推进居民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设置阶梯和定额按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设置执行。
三、建立水价动态调整和监管机制
(一)建立原水价格与供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原水价格发生变化时,由经营者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1.价格主管部门按定调价相关原则,根据原水成本与供水量变化,同向调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到户供水价格,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
2.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指导价标准,按城乡供水一体化调整的价格一并确定,延用现行上下浮动比例,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下一监管周期自调整水价执行完整会计年度起计算。供水企业每年6月底前,必须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帮扶优惠政策
(一)乡镇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的居民户、低保户、烈属、抚恤对象、伤残军人,一、二、三级残疾人、农村建档立卡居民户等凭有效证件或有关部门证明,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m3及以内免收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根据供水模式超过6立方米以上部分按现行到户价格标准80%执行,不实行阶梯价格。
(二)对乡镇辖区内失地农民、三级以下残疾人、持有下岗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乡镇居民户,根据供水模式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m3及以内按现行标准60%执行。超过6立方米以上部分按现行到户价格标准80%执行,不实行阶梯价格。
(三)未列明可享受优惠的特殊群体,供水企业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提前30天,在经营网点、村委会的显著位置公示供水水质、价格管理形式、水价标准、收费方式、水费收缴情况、举报投诉和服务咨询电话等信息。
(二)明确运营管理主体,规范收费和用水户取用水行为,实行计量收费。严格执行水价政策,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水价、自立项目乱收费。
(三)供水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减少取水和供水环节漏损率,有效避免水资源浪费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全面落实好《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第220号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5〕353号)及其它农村供水的相关规定。
六、执行时间
自批复之日起公示期满一个月后执行,原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拟定或批复相关农村供水价格机制文件同时废止。
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23日
附表1:
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供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工程分类
供水工程类别 | 供水项目水厂 | |
政府定价 | 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城镇水厂通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与农村原有供水管网连通的方式。 | 单甲水厂、 永和园区水厂、班老新寨水厂、岩丙水厂、芒卡水厂 |
政府指导价 | 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具备完整制水设备和输配管网,供水规模“千吨万人”以上(设计日供水量1千吨或设计日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 | 翁不老水厂(勐省一、二厂)、班考水厂、勐来水厂、团结水厂、勐董一水厂、勐董二水厂、翁丁水厂、糯掌水厂、永懂水厂 |
备注:两类水价收费标准,由供水主管部门依据单个项目实际是否收取水资源税,计扣终端水价收费标准。除以上工程,若新增供水工程,按供水工程类别划分,参照执行相应价格标准。 | ||
附表2:
沧源县城乡供水用水行业分类表
类别 | 用水范围 | |
第一类 |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 | 1.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 3.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农村供水工程范围内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托育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村两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
第二类 | 非居民用水 | 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 |
第三类 | 特种用水 | 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 |
附表3:
沧源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单位:元/m3
阶梯水 量/价 | 第一级阶梯 (用水量在26m3/月以内、含)含) | 第二级阶梯 (用水量在26m3—40m3/月内部分、含) | 第三级阶梯 (用水量在40m3/月以上部分) | |||||||||
到户价 | 制供水价格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到户价 | 制供水价格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到户价 | 制供水价格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
不变 | 不变 | 不变 | 加价0.5倍 | 不变 | 不变 | 加价 2倍 | 不变 | 不变 | ||||
直供居民生活用水 | 2.4 | 2.2 | 0.2 | 暂未收取 | 3.5 | 3.3 | 0.2 | 暂未收取 | 6.8 | 6.6 | 0.2 | 暂未收取 |
二次加压供水(加价50%) | 3.5 | 3.3 | 0.2 | 5.15 | 4.95 | 0.2 | 10.1 | 9.9 | 0.2 | |||
附表4:
沧源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非居民/特种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情况表
单位:元/m3
定额水量划分 | 定额内水量 (用水量在30m3/日内,含) | 超定额33%内部分 (用水量在31——40m3/日内、含) | 超定额33%以上部分 (用水量在40m3/日以上) | ||||||||||
到户价 | 制供水 价格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到户价 | 制供水 价格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到户价 | 制供水 价格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
不变 | 不变 | 不变 | 加价0.5倍 | 不变 | 不变 | 加价1倍 | 不变 | 不变 | |||||
非居民用水 | 直供水 | 3 | 2.8 | 0.2 | 暂未收取 | 4.4 | 4.2 | 0.2 | 暂未收取 | 5.8 | 5.6 | 0.2 | 暂未收取 |
提灌二次加压供水(加价50%) | 4.4 | 4.2 | 0.2 | 6.65 | 6.45 | 0.2 | 8.6 | 8.4 | 0.2 | ||||
特种用水 | 直供水 | 4.5 | 4.3 | 0.2 | 暂未收取 | 6.75 | 6.75 | 0.2 | 暂未收取 | 9 | 9 | 0.2 | 暂未收取 |
提灌二次加压供水(加价50%) | 6.65 | 6.45 | 0.2 | 9.88 | 9.68 | 0.2 | 13.1 | 12.9 | 0.2 | ||||
注:1.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不纳入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基数,按规定标准执行,保留两位小数。2.政府指导价工程根据商定到户价格,推进实施居民阶梯和非居民(特种)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