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供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现行水价的请示》(沧城供水发〔2025〕5号)文件已收悉,依据《云南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公开听证、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形成《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沧源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报经第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调整事项批复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
根据《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云发改价格规〔2024〕1号)相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以平均供水价格和用水结构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一)持继落实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附表1、2、3)。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水价设置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2.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设置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
3.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居民、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供水价格在第一级阶梯价格上浮5%确定。
(二)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统一上调10%基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供水成本+成本上调10%+水资源税)、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现行标准+现行价上调10%+水资源税)。
1.居民生活用水:供水成本2.20元/m3,拟调整标准2.60元/m3;
2.非居民用水:现行标准3.20元/m3,拟调整标准3.70元/m3;
3.特种用水:现行标准5.20元/m3,拟调整标准5.90元/m3;
4.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居民、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
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标准2.70元/m3。
二、建立水价动态调整和监管机制
(一)建立原水价格与供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原水价格发生变化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定调价相关原则,根据原水成本与供水量变化,同向调整到户供水价格,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
(二)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下一监管周期自调整水价执行完整会计年度起计算。供水企业每年6月底前,必须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鉴于县华源自来水供水公司企业经营现状,统筹考虑县城内供水价格相统一的实际,该公司按此批复调整标准执行。
三、持续完善特殊群体的优抚措施
(一)城镇和农村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的居民户、低保户、烈属、抚恤对象、伤残军人,一、二、三级残疾人居民户等凭有效证件或有关部门证明,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m3及以内免收水费和污水处理费。超过6立方米以上部分按到户价3.2元/立方米标准执行,不实行阶梯价格。
(二)对本县辖区内失地农民、三级以下残疾人、持有下岗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和农村居民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m3及以内按到户价3.2元/立方米标准执行。超过6立方米以上部分按到户价3.6元/立方米标准执行,不实行阶梯价格。
(三)未列明可享受优惠的特殊群体,供水企业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供水企业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于每年4月底前,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二)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规范收费行为、提升供水服务质量。对逾期未支付水费按照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其金额不得超过所欠水费金额。代收费项目,应当在发票中单独列示。
(三)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减少取水和供水环节漏损率,有效避免水资源浪费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严格落实好《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云发改价格规〔2024〕1号)及其它城镇供水的有关规定。
五、执行时间:自批复之日起公示期满一个月后执行,原沧发改价费发〔2016〕27号和沧发改价复〔2020〕61号文件同时废止。
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23日
附表1
沧源县城镇供水用水行业分类表
类别 | 用水范围 | |
第一类 | 居民生活用水 | 1.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 3.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
第二类 | 非居民用水 | 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 |
第三类 | 特种用水 | 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 |
附表2
沧源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单位:元
阶梯水 量/价 | 第一级阶梯 (用水量在26m3/月以内、含)含) | 第二级阶梯 (用水量在26m3—40m3/月内部分、含) | 第三级阶梯 (用水量在40m3/月以上部分) | |||||||||
到户价 | 原水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到户价 | 原水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到户价 | 原水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
不变 | 不变 | 不变 | 加价0.5倍 | 不变 | 不变 | 加价 2倍 | 不变 | 不变 | ||||
居民生活用水 | 3.6 | 2.40 | 0.20 | 1.0 | 4.80 | 3.60 | 0.20 | 1.0 | 8.40 | 7.20 | 0.20 | 1.0 |
未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3.7 | 2.50 | 0.20 | 1.0 | 不执行阶梯水价 | |||||||
注: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不纳入阶梯水价的加价基数,按实际标准执行。
附表3
沧源县城镇非居民/特种用水超计划(定额)
累进加价情况表
单位:元/m3
定额水量划分 | 定额内水量 (用水量在30m3/日内,含) | 超定额33%内部分 (用水量在31——40m3/日内、含) | 超定额33%以上部分 (用水量在40m3/日以上) | |||||||||
到户价 | 原水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到户价 | 原水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到户价 | 原水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
不变 | 不变 | 不变 | 加价0.5倍 | 不变 | 不变 | 加价1倍 | 不变 | 不变 | ||||
非居民用水 | 5.10 | 3.50 | 0.20 | 1.40 | 6.85 | 5.25 | 0.20 | 1.40 | 8.60 | 7.0 | 0.20 | 1.40 |
特种用水 | 7.50 | 5.70 | 0.20 | 1.60 | 10.35 | 8.55 | 0.20 | 1.60 | 13.20 | 11.40 | 0.20 | 1.60 |
注: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不纳入超定额水价的加价基数,按实际标准执行,取值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