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水务局)
沧源佤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云南省沧源县满坎老寨水泥用石灰岩矿和配套破碎输送系统及工业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批复的公示
日期:2026-05-19 08:57 来源:县水务局 浏览:94次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5月13日我机关对云南省沧源县满坎老寨水泥用石灰岩矿和配套破碎输送系统及工业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申请作出了批复。现将作出的批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2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83-7125798(传真)

通信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水务局(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摸你黑广场3幢4层)

邮  编:677499


附件

沧源佤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云南省沧源县满坎老寨水泥用石灰岩矿和配套破碎输送系统及工业场地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批复

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0日依法受理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7577264510L)提交的云南省沧源县满坎老寨水泥用石灰岩矿和配套破碎输送系统及工业场地项目(项目代码:2404-530927-04-01-888738)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审批申请。本机关组织技术评审机构进行了技术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位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勐省镇满坎村委会境内,行政区划属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勐省镇管辖。项目为新建矿山,矿区面积0.3427平方千米,开采标高:1750~1580m。项目分为基建期及运行期,基建期主要建设开采区的首采平台,破碎系统区的破碎系统建设、卸矿平台及利用料临时堆场建设,工业场地区的办公室、生活设施等的建设,长胶带输送区的隧洞工程及胶带输送廊道,开采区的道路建设;运行期内,主要进行矿山开采和运输,运行期末对采矿区、破碎系统区、工业场地区、道路区、长胶带输送区、临时表土场进行复绿复耕。项目于2024年7月23日取得《沧源佤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准予云南省沧源县满坎老寨水泥用石灰岩矿和配套破碎输送系统及工业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沧水许可〔2024〕13号),项目已于2024年8月14日足额缴纳基建期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在后续设计及建设过程中,因主体设计深化及设计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发生了变化。对比原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防治分区,项目取消原设计排土场(占地面积减少1.34公顷),新增施工生产生活区(占地面积增加0.18公顷)、临时表土场(占地面积增加0.34公顷),长胶带输送区取消原设计露天胶带输送架设廊道,改为隧洞输送(占地面积减少2.18公顷,土石方开挖量增加2.26万立方米),破碎系统区新增临时堆存场及防护边坡(占地面积增加0.4公顷,土石方开挖量增加3.85万立方米),道路区路面宽度增加(占地面积增加0.16公顷),采矿区采场面积无变化,开采平台由原设计12个平台增加至14个平台,工业场地区建设内容无变化。

变更后,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6.25公顷,较原方案设计面积减少1.93公顷,减少比例5.05%,其中基建期防治责任面积8.19公顷,较原方案设计面积减少2.04公顷,减少比例19.94%;基建期开挖填筑总方量为21.84万立方米,较原方案设计增加6.87万立方米,增加比例45.89%;表土剥离量为6.46万立方米,较原方案减少0.85万立方米,减少比例11.62%;植物措施总面积为34.62公顷,较方案设计减少0.13公顷,减少比例0.37%。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关于变更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编报《云南省沧源县满坎老寨水泥用石灰岩矿和配套破碎输送系统及工业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

(三)项目变更后,建设占地面积36.25公顷,全部为临时占地。项目共计开挖土石方67.72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6.46万立方米,一般土石方61.26万立方米),土方回填利用15.45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回覆6.46万立方米,一般土方回填8.99万立方米),产生废弃土石方52.27万立方米作为水泥厂水泥配比料综合利用。

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变更报告书的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变更后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6.25公顷。

(三)基本同意变更后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原则、方法及结果。

(四)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时段及监测点的布设。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本次变更无需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内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及时向县水务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实施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要求,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县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及时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五)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要求,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每个季度向县水务局报告一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项目基建期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基建期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县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县水务局将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责任追究措施;对经核实为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格立案查处。

六、本批复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自文件签发之日起,《沧源佤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准予云南省沧源县满坎老寨水泥用石灰岩矿和配套破碎输送系统及工业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沧水许可〔2024〕1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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