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沧源佤族自治县 卫生健康局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 |
2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检查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监督管理和纠纷预防处置等工作。 | 沧源佤族自治县 卫生健康局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 |
3 |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沧源佤族自治县 卫生健康局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 |
4 | 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沧源佤族自治县 卫生健康局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