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25年01月30日13时13分
交通事故地点:沧源县勐省镇农场八队公路与农场十三队公路交叉路口 天气:晴
一、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当事人:陈某培,男,佤族,年龄:16岁,出生日期:2008年09月18日,身份证号:533528************,户籍所在地:沧源县勐省镇*******,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系云S54C79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8*********。
2.当事人:钟某生,男,佤族,年龄:26岁,出生日期:1998年05月01日,身份证号:533528************,户籍所在地:沧源县勐省镇*******,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系云S12025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8*********。
3.当事人:赵某,女,佤族,年龄:19岁,出生日期:2005年10月05日,身份证号:530927************,户籍所在地:沧源县勐省镇******,系云S54C79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联系电话:147**********。
(二)车辆情况 。
1.肇事云S54C79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颜色:紫色,品牌型号:爱马牌/AM1200DT-29,发动机号:A6HKP02032102,车辆识别号:H63DWE503P1A05338,车辆保险情况:无,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2025年09月,机动车所有人:卫依门(登记住址:沧源县勐省镇永让村委会四组),驾车人:陈学培。
2.肇事云S12025中型自卸货车,车身颜色:蓝色,品牌型号:中汽牌/ZQ23120F,发动机号:J1CS1B60003,车辆识别号:LGGW1BA3XBH000459,车辆保险情况:无,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2025年04月,机动车所有人:钟永生,驾车人:钟永生。
(三)道路交通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沧源县勐省镇农场八队公路与农场十三队公路交叉路口,现场道路为南北走向,有效路面全宽4.40米,北至勐省镇农场十四队,南至勐省镇勐省街子,路面性质为干燥水泥路面。道路中间无交通标志标线,东侧有宽为6.80米道路口通往勐省镇农场十三队路口,事故发生于白天,天气:晴。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1月30日,陈学培驾驶号牌为云S54C79“爱玛”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赵微),由沧源县勐省镇勐省农场十三队往农场十四队方向行驶,13时13分,当车行驶至沧源县勐省镇农场八队公路与农场十三队公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钟永生驾驶号牌为云S12025“中汽”牌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驾车人陈学培死亡、乘车人赵微受伤,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3.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云永司鉴[2025]交痕鉴字第00144号鉴定意见书证实:①云S54C79号爱马牌AM1200DT-29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喇叭装置零件完好,连接牢靠,功能有效。②云S54C79号爱马牌AM1200DT-29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检验,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
4.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云永司鉴[2025]交痕鉴字第0014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①云S12025号中汽牌ZQ23120F中型自卸货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喇叭装置零件完好,连接牢靠,功能有效。②云S12025中汽牌/ZQ23120F中型自卸货车经检验,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
5.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摩托车驾驶人陈学培血液酒精鉴定检测:云永司鉴【2025】法毒鉴字第00569号检验结果:送检编号为10791067陈学培血样(检材样品)定性检验未检测出乙醇,云永司鉴【2025】法毒鉴字第00570号检验结果:送检编号为00540787钟永生血样(检材样品)定性检验未检测出乙醇。
6.经《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文书》沧公(司)鉴(尸)字【2025】012号鉴定意见:死者陈学培因交通事故中头面部受较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7.当事人询问材料及证人证言。
8.相关查询材料。
(二)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1.当事人陈某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钟某生驾驶车辆行经路口未提前减速慢行,观察道路车辆通行情况或者停车瞭望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3.当事人赵某乘坐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但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1.当事人陈某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钟某生驾驶车辆行经路口未提前减速慢行,观察道路车辆通行情况或者停车瞭望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3.当事人赵某乘坐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但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陈学培负事故主要责任;认定钟永生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赵微无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农村部分地区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突出,农村地区乡村道路人、车混合。二是部分驾驶员行经路口我行我素,安全意识淡薄,三是辖区道路等级低,弯多路窄,部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易超速,安全风险较大。
(二)下步预防对策建议 。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分析研判。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领导批示要求,切实增强每一位民辅警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感,始终坚持把事故预防工作摆在首位,时刻紧绷事故这根弦。并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当前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突出隐患风险,找准当前事故预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树立事故预防对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是强化秩序整治,突出管控治理。结合事故特点,紧盯农村道路等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人群以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按照警力跟着流量走,随着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走”的工作理念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的要求,加大对农村车辆及驾驶人违法行为整治力度。科学执法小分队、派出所警力,利用两站两员开展规模劝导,提高路面见警率、劝导率和查处率,形成严管严查严处震慑作用。
三是强化警示提示,精准推送信息。全方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加大宣传警示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两微一抖”、微信群、大喇叭、LED显示屏、横幅宣传标语等广泛开展宣传提示。要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集中曝光典型案例,增强安全警示效果。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