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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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x_yjglj/2025-00011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日期
2025-10-24
沧源县“3.3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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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3 月 31 日 22 时 17 分许, 赵某强、李某见 道路交通事故案,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受理,由办案民警  余计权   、  侯学强   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赵某强,男,佤族,56岁,户籍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四排山乡***************,持有:533527************号“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3500******,驾驶证有效期至2034年11月28日。案发时系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51*******。

2、当事人:李某见,男,汉族,57岁,户籍地址:四川省仁寿县禄加镇******,持有:511121************号“B2D”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11400231257,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05月05日。案发时系云S2398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390*********。

(二)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品牌型号:“上海建设本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整车型号:BY1800DZH-3,VIN:LW0HWFTC3R0K03504,电机型号为:120YC6057403NB,额定功率:18KW,整车整备质量:265kg,额定电压:60V,装载质量:350kg,制造年月2024年08月,车架号:LW0HWFTC3R0K03504,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核查,该车未按规定时限登记注册,未查询到与之对应的车牌号及保险购买记录。

2、肇事云S23989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红岩牌/CQ3316HXVG396L重型自卸货车,车身颜色:红色,发动机号:18A00234380,车辆识别号:LZFF31X67JD025471,车辆保险情况: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2453350000141091。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2025年07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沧源县恒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滨河商贸城3-123商铺),驾车人:李某见。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沧源县勐省镇勐回线K7+900米处,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道路线性为一般弯,经纬度:北纬23°40′12″,东经:99°42′44″,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有效路面全宽7.6米,道路中间无分割线,西至勐省镇满坎村方向,东至勐省镇街子方向,道路南北两侧为山体,事故发生于夜间,无照明条件,天气:晴天。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31日,赵某强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由沧源县勐省镇满坎村方向往勐省镇街子方向行驶,22时17分许,当车行驶至沧源县勐回线K7+900米处时,与对向由李世见驾驶的云S23989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赵志强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1、现场勘查情况:现场检见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倒地后形成的挫划痕迹L1,L1长约0.9米,方向自东北向西南;云S23989重型自卸货车与地面形成的轮胎拖印L2,L2长约3.1米,方向自东向西;现场见赵志强头部被碾压后形成的人体组织碎片。

2、排查及走访情况:通过对证人张某云询问得知,发生事故前,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勐省镇满坎村方向往勐省镇街子方向行驶,22时17分许,当车行驶至沧源县勐回线K7+900米路段时,与李某见驾驶的云S23989重型自卸货车会车,据张红云称:“会车时云S23989重型自卸货车靠右侧行驶,车速为10码左右,并未影响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正常通行,会车结束后其听到碰撞声。

3、云S23989重型自卸货车过磅情况: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交货单显示肇事前云S23989重型自卸货车毛重89.56吨、皮重24.48吨、净重65.08吨。2025年4月1日我大队办案民警组织对云S23989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过磅,经称量云S23989重型自卸货车毛重89.06吨、皮重25.68吨、净重63.38吨。

4、检验鉴定情况:①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志强(编号:10791090)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测含量为238.87mg/100ml。

②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无号牌本因牌BY1800DZH-3(车辆识别码:LW0HWFTC3R0K03504)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车辆属性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零部件完好,连接牢靠,功能有效;无号牌本因牌BY1800DZH-3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经检验,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云S23989重型自卸货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零部件完好,连接牢靠,功能有效。云S23989重型自卸货车经检验,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

③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赵志强损伤符合交通事故中头部及胸腹部受到车辆碾压,致头部及胸腹部多器官损毁即刻死亡。

四、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当事人赵某强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87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及时减速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肇事电动三轮车未在规定时限内登记注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

2、当事人李世见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核载15.37吨,总质量31吨,实载63.38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私自增设加高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五、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1、当事人赵某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及时减速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肇事电动三轮车未在规定时限内登记注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经初步认定以上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李某见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从事故现场分析超载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车的制动性能,加重了事故后果,经初步认定以上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赵志强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李世见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

六、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1、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人是道路交通安全最重要的参与者,是交通工具的操控者,其行为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因素。在“3.31”死亡事故中驾驶人赵某强醉酒驾驶、未按规定会车、准驾不符以及肇事的电动三轮车未按规定时限登记注册;驾驶人李某见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上违法行为充分反映出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未按规定会车、酒驾醉驾、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置若罔闻。

2、重点企业监管不到位。肇事车辆云S23989重型自卸货车(核载为15.37吨,实载为65.08吨)所装载的水泥系从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拉出,从肇事原因来看,暴露出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重点企业存在的源头超载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3、农村地区宣传劝导不到位。在农村地区宣传中,通过发挥基层警力的作用加强农村地区群众面对面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群等途径,推送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提示,强化警示震慑。但从“3.31”事故中暴露出,在农村地区宣传教育劝导提醒发力不足,缺乏管用实用常态化劝导机制,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地区饮酒安全教育还需在深入,对辖区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劝导质效亟待提高。

(二)整改措施。

1、强化思想认识,筑牢安全防线。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事故可防可控”工作理念,主动靠前、积极预防,紧盯“人、车、路、企、管、宣”六个方面,及时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2、强化部门联动,消除源头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大检查暨宣传警示教育,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决杜绝超载违法行为发生。严格风险隐患通报、责任企业约谈、违法行为曝光等举措,强化源头防控。

3、强化路面管控,提升事故预防。紧盯路面主战场,深入开展涉酒交通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清底数、查违法、强整治、防事故”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查纠农村地区涉酒涉摩、农村“两违”、无牌无证、货车超载、非法改装等突出违法行为,努力消除肇事肇祸风险。

4、强化宣传教育,提升法治意识。突出重要节点、重点群体积极开展交通安全预警提示,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全力维护辖区良好交通安全环境。

                        2025 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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