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参保人医疗保障待遇一览表(职工) | ||||||||||||||||
医疗类别 | 起付标准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 备注 | ||||||||||||
职工普通住院 | 人员类型 | 一级及以下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备注 | 人员类型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费用封顶(统筹基金纯支付) |
人员类型 | 报销比例 | 基金封顶 | 起付标准 | 对不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发生的住院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分别下调 10%。在统筹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受影响。 | |
在职、退休、灵活就业人员 | 300 | 600 | 1200 | 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不设起付线 | 在职 | 95% | 90% | 80% | 5万 | 在职、退休、灵活就业人员 | 90% | 40万 | 0 | |||
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 150 | 300 | 600 | 退休 | 98% | 95% | 85% | |||||||||
职工普通门诊 | 一级及以下 | 二级 | 三级 | 1.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000元,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2.超过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合并计算。 3.起付线按单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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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30元 | 60元 | 90元 | |||||||||||||
在职报销比例 | 60% | 55% | 50% | |||||||||||||
退休报销比例 | 65% | 60% | 55% | |||||||||||||
职工门诊慢性病 | 人员类型 | 起付标准 | 统筹报销比例 | 单个病种支付限额 | 费用封顶(统筹基金纯支付) | 1、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参保人员罹患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报销增加 1000 元,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 5000 元。(但是限额初始值和增加的病种限额均与审批月份的剩余有关。即:初始值限额=初始值÷12个月×当年可享受的月数,新增病种限额= 1000÷12个月×当年可享受的月数,最终最高支付限额=初始值限额 +新增病种限额)。 2、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起付线累加计算,与住院统筹基金起付线分别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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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退休 | 300 | 80% | 2000(精神病3000) | 5000(每增加一个病种支付限额增加1000) | ||||||||||||
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 150 | |||||||||||||||
职工门诊特殊病 | 病种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年度限额 | 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加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含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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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 | 0 | 90% | 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含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合并计算 | |||||||||||||
其他疾病 | 1200(70岁及以上600) | 按医院等级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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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 执行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耗材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含大病)执行参保地的政策。统筹区外没有办理转诊转院的报销比例(含大病)降低10%。 | |||||||||||||||
临沧市参保人医疗保障待遇一览表(居民) | |||||||||||||||||||
医疗类别 | 起付标准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 备注 | |||||||||||||||
居民普通住院 | 一级及以下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备注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人员类型 |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2万(含2万元) | 2万~4万(含4万元) | 4万~6万(含6万元) | 6万以上 |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 不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发生的住院费用在临沧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含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分别下调 10%。 | |||
300 | 600 | 1200 | 1.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不累计计算(按次计算)。县域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2.转院住院实行补差,低等级转高等级医院补收起付线差额,高等级转低等级医院不收取起付标准(转院住院有效期限系统自动设置为10天,10天内(含10天)完成转院住院手续的起付线补差,时间可由医保中心调整,超过10天的,按规定全额收取起付线。 |
90% | 75% | 60% | 15万 | 普通居民 | 6000 | 60% | 70% | 80% | 90% | 40 | |||||
农村贫困参保人员 | 3000 | 65% | 75% | 85% | 95% |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 |||||||||||||
脱贫稳定户、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脱贫户中的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返贫致贫人 | 3000 | 65% | 75% | 85% | 95% | ||||||||||||||
居民普通门诊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级医疗机构 |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 |||||||||||||||
50% | 25% | 400元 | |||||||||||||||||
居民门诊慢性病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单个病种支付限额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720-3000元不等(根据病种确定病种限额)参保人员罹患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报销增加 1000 元,累加时以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报销额度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基数,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 5000 元。(但是限额初始值和增加的病种限额均与审批月份的剩余有关。即:初始值限额=初始值÷12个月×当年可享受的月数,新增病种限额= 1000÷12个月×当年可享受的月数,最终最高支付限额=初始值限额 +新增病种限额)。 | ||||||||||||||
无 | 60% | 720-3000元(根据病种确定病种限额) | 5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 | ||||||||||||||||
居民门诊特殊病 | 病种 | 起付标准 | 统筹基金报销 | 备注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人员类型 |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2万(含2万元) | 2万~4万(含4万元) | 4万~6万(含6万元) | 6万元以上 | 门诊特殊病进入大病保险报销后,门诊特殊病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与住院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单独累计计算, 但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 |||||||
慢性肾功能衰竭、重性精神病 | 0 | 90% | 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加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最 高支付限额(含大病保险)合并计算 |
普通居民 | 6000 | 60% | 70% | 80% | 90% | ||||||||||
其他特殊病 | 1200 | 70% | 农村贫困参保人员 | 3000 | 65% | 75% | 85% | 95% | |||||||||||
异地就医 | 执行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耗材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含大病)执行参保地的政策。在临沧市内(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含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没有办理转诊转院的报销比例(含大病)降低10%。 | ||||||||||||||||||